拒绝通过电子邮箱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而擅自收集本网站上告示的电子邮箱地址,若违反,将根据信息通信网法,接受刑事处分。
< 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 >
第50条第2 (禁止擅自收集电子邮箱地址的行为)
1.任何人不得在未事先经得网站运营人或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电子邮箱地址自动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置,收集网站上的电子邮箱地址。
2.任何人不得销售及流通通过违反第1项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箱地址。
3.任何人不得在得知该电子邮箱地址是根据第1项及第2项规定而禁止收集、销售及流通的电子邮箱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送。
第74条 (处罚规定) 以下各号1所相应的人员将处予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第8条第4项规定,以标示、销售的目的陈列的人员
2.违反第44条第7第1项第1号的规定,发布、销售、出租或无端展示淫秽符号、语句、音频、视频或影像的人员
3.违反第44条第7第1项第3号的规定,反复向对方传递可引发恐怖感或不安的符号、语句、音频、视频或影像的人员
4.违反第50条第6项的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的人员
5.违反第50条第2的规定,收集、销售、流通电子邮箱地址或将其用于信息传送的人员
6.违反第50条第8的规定,传送广告信息的人员
7.违反第53条第4项的规定,未进行登记内容修改或申报业务转让、受让或合并、继承的人员